“放管服”背景下财经类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探究

董优雅 柳瑛

摘 要:高校作为哲学社会科学“五路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应不断优化科研经费管理,促进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从科研管理的视角出发,分析了目前财经类高校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旨在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提升效能,助力高校科学研究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高校;
科研经费;
经费管理;
经费改革

财经类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科技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极大程度解决了报销难、手续繁杂等问题[1]。在设立间接费用、推出“包干制”项目等系列科研经费“政策红利”释放的同时,也对科研经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有待加强

绩效支出和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成本共同组成了间接费用。随着科研经费“放管服”政策的不断落实,间接费用的设立及比例不断提升,对于主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高校,既增加了对科研人员的智力补偿,也对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如何科学合理地核定每个项目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占比,更好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来说,如果不考虑项目资助金额高低,对每个项目在各方面的表现做出综合评估,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难以设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并不能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因此,大部分项目承担单位的做法是,结合项目主管部门对于间接费用的比例要求,设定本单位间接费用比例,在间接费用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成本及管理费用后,剩余的绩效支出发放给项目承担者。但是,这样“一刀切”的做法,难以更加有效、持续地发挥对具有突出贡献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

2.经费的使用管理还可进一步优化

2014年以来,国家不断出台文件,改进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形式。对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但同时,也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管理、盘活资金,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其中,D大学是一所财经外语类高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数量占年度纵向课题立项数的20%以上。近两年,该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结项时,直接费用结余比例不足一成的项目占比16%;
结余比例为一半以上的项目占比30%。高校普遍关注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其经费来源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D大学2016年-2018年获批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直接费用支出情况为例分析,可以得出如下规律:项目立项当年支出的经费不足5%(是指支出的直接费用占直接费用总额的百分比,下同),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支出的经费分别达到25%、40%、50%以上。除因经费下达时间的影响外,项目支出经费主要集中在项目的中后期,即立项的第二年及之后,一定程度上影响年度预算执行率。由此不难看出,在高校中,结余资金过多、年度预算执行率过低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

3.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未全面落实

为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再次明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然而,目前大部分项目负责人并未响应最新的政策精神,为每个项目配备科研财务助理。这一情况的出现具有诸多方面的原因,人力成本费用与工作饱和度成为大部分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考虑因素。对于社会科学方面的科研项目,项目资助金额与自然科学研究相比较少。例如:D校每年立项的纵向项目中资助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占比20%左右,资助金额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占比45%左右,资助金额在50万以上的项目占比不足20%。小额科研项目占比较高,项目负责人并没有配备科研财务助理的主动性和迫切性。

4.“包干制”项目实施存在新问题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科研经费改革再次进入新阶段。“包干制”项目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由项目主管部门一次性或多次分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2019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作为支持青年人才开展基础研究、培养创新研究能力的重要激励措施,一直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对于高校青年人才培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纳入“包干制”实施范围。毫无疑问,“包干制”项目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减轻了科研人员的负担,增强了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2021年以来,D高校获批的执行“包干制”项目数占全年纵向项目总数近20%。正因为“包干制”项目在高校还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和不断推进阶段,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对于项目负责人而言,“包干制”项目负责人有很大比例为青年科研人员,缺乏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不能结合项目研究实际确定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比例,而是参照预算制项目的管理规定来制定“包干制”项目的经费分配比例,未“用好”改革红利。对于高校而言,“包干制”项目属新生事物,传统的财务工作思维和模式受到一定冲击,部分高校对经费自主权的下放尺度存在顾虑[2],对于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诚信教育还须进一步加强。

5.人员流动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高校的人员流动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例如:项目负责人新的工作单位不是项目依托单位,无法办理项目经费的转入手续;
因项目负责人已不是原单位的员工,项目经费如继续在原单位使用,单位的财经管理责任、监管和法人主体责任也难以履行。又如:原单位和新单位对于科研经费管理存在一定差异,二者作为经费的管理方都在保证经费安全且使用合规,项目负责人要从中协调,耗费大量的精力,且依然认为作为经费的使用者自身利益受损。

改进措施和建议

1.科学设定绩效考评指标,奖优惩殆

2021年,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其中对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也进一步提高了对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激励力度。在遵照上级文件要求的同时,高校应进一步建立科学的科研绩效考评机制,充分考虑科研活动规律,依据项目类型设定差异化的绩效指标考评标准。对资助金额较低的科研项目,设定基本的、便于实施的指标考评体系;
对资助金额较高的科研项目,应综合考虑项目实施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影响力,必要情况下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进展、经费的使用、成果的质量、完成的时效和投入产出比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项目整体效益和科研价值,提升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和成就感,同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此外,充分发挥绩效的奖优惩殆作用,对存在未按时结项、撤项、终止、结项不合格等情况,扣除一定比例的绩效支出。

2.积极促进项目经费发挥更大效能

为了方便科研人员使用项目经费,高校科研经费报销形式的优化一直在路上。一方面,根据上级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及时制定或修订校内各类经费管理制度,同时,在符合财经政策的要求下,“应放尽放、应减尽减”,减少不必要的支出说明和审批,简化报销程序,提高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进度和积极性。另一方面,持续推进财务科研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共享与即时联动,“让数据多跑路、老师少跑腿”,提升科研经费的支出和管理效率,同时也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提供便捷。此外,加强个性化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健全结余资金的盘活机制,“唤醒”科研“沉睡”经费,在一定时间周期内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的情况下,统筹调整结余资金的使用方向,将资金投入高校科研基础研究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优化科研财务助理配置

随着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的不断下放,监管力度不断提升,科研团队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执行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必要性也在不断增强。高校内部应就科研财务助理人员的招聘、管理、考核、经费来源等充分征求科研人员以及人事、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制定科研财务助理队伍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划,定期开展考核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综合考虑工作需求、成本支出等因素,灵活设置科研财务助理的配备形式,对于项目种类多、建设周期长、经费额度高、经费支出频繁的科研团队可单独聘用,对于只承担少量科研项目、建设周期短、经费额度低、经费支出相对固定的小规模课题组,可由二级单位组织统一聘用科研财务助理。

4.全方位加强对“包干制”科研项目的管理

高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应持续加大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解读力度,宣传政策红利,使获得“包干制”项目的科研人员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科学合理设定直接和间接费用比例。针对经费使用的常见问题:一是要在校园网站、企业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等及时编制和发布最新的管理办法、办事流程和答疑手册等,方便科研人员随时查看和学习;
二是定期开展线上和线下培训,不定期深入二级单位开展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切实了解科研人员实际需求,积极为科研人员解决在科研经费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不对研究过程进行过多的干预限制,以致影响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预防为主,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强化“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求“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应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诚信要求,将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在保障“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具有充分自主权的同时,高校内部各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心履职,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使科研人员明确经费使用的“底线”,知悉经费管理的“红线”。相关部门还应确定违规问题的受理、查处及问责机制,统筹规范各类监督检查,建立检查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力,为营造良好科研创新与育人环境提供保障。

5.事前约定降低人员流动的影响

2014年,江苏师范大学发布《离职人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要求在签订相关承诺书后,才可“有条件”地使用经费。随着高校人才流动性的增加,有关调离后科研经费的使用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有效降低人员流动对项目负责人、原单位和新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上带来的不良影响,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原单位、新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了解,提前完成相关沟通协调工作。对于可以变更依托单位的项目,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因故不能变更依托单位的项目,应及时就权利归属、资金使用形式、责任条款、利益分配等方面与原单位进行正式约定,高校也要健全管理制度,对人员在流动过程中的科研项目经费归属问题进行严格界定,以免陷入纠纷。

参考文献:

[1] 陈万思,杨朦晰,王小茜.以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推动科技创新效能提升[J].中国人才,2023(3):29-31.

[2] 何维兴,焦朝辉.高校科研经费“包干制”实施路径的探讨——基于财务工作视角的分析[J].中国高校科技,2020 (11):21-25.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科研处)

[责任编辑:卜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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