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小 龙
(广东财经大学 a.马克思主义学院 b.广东乡村建设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320)
《明实录》编年明确“系日月而为次,列时岁以相续”,叙事较为完整,史料丰富“中国外夷,同年共世,莫不备载其事”[1],是认识、研究明代社会的重要史书。
《明实录》的史料价值是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任丽洁和吕志文介绍了《明实录》的内容,认为它是“明朝史最全的资料”,对于明代历史诸多方面的研究具有价值。郭翠丽以《明实录类纂·安徽史料卷》为分析文本,探讨《明实录》的史料、学术价值,肯定其史料的丰富性,以及对编纂学、考古学、文学的价值。谢贵安对《明实录》史料的校勘价值,史料对于政治史、经济史、少数民族史等领域研究的价值进行了探讨(1)相关研究,参见任丽洁、吕志文《明实录的内容及其文献价值》,载《图书馆学研究》1996年第6期;
郭翠丽《文献的瑰宝 史料的渊薮——〈明实录〉史料、学术价值研究》,安徽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谢贵安《明实录研究》(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337-359页。。从既有研究成果来看,多是总体上探讨《明实录》的史料价值,似显笼统。
其实,《明实录》包罗万象,不同类型的史料,其价值并不相同,有必要分门别类地进行挖掘和阐释。此外,史料蕴涵着书写者的主体意识(如撰述意图和倾向)、修史当时所处的政治文化环境等信息,具有史学史层面的价值,而这正是既有研究所忽略的地方。《明实录》包含着丰富的科举史料,但因对其缺乏系统的辑录和整理,故而其价值也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和阐释。有鉴于此,本文拟在辑录和整理《明实录》科举史料的基础之上,从文献学和史学史双重视角探讨其价值,希冀进一步推动《明实录》、明代科举史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明实录》科举史料的价值,表现在多个方面。对于一般的历史研究者而言,文献史料价值是最受关注的。《明实录》科举史料的文献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记载比较系统和完整,能够建构一个较为完整的明代科举史体系
《明实录》既包括明代实录,即明代十三朝实录,也包括《明□宗□皇帝实录》《崇祯实录》《崇祯长编》,叙事范围覆盖整个明朝时期。《明实录》科举史料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具有内在的逻辑性,记叙比较系统和完整。据统计,《明实录》科举史料约计3900余条(2)其中《明太祖实录》92条、《明太宗实录》173条、《明仁宗实录》7条、《明宣宗实录》132条、《明英宗实录》594条、《明宪宗实录》408条、《明孝宗实录》423条、《明武宗实录》328条、《明世宗实录》487条、《明穆宗实录》65条、《明神宗实录》850条、《明光宗实录》3条、《明熹宗实录》137条、《明□宗□皇帝实录》5条、《崇祯实录》64条、《崇祯长编》210条、《痛史本崇祯长编》16条。,保守估计其总字数超过35万;
上起元至正二十年(1360)许瑗的科举履历记载[2]98,下迄崇祯十七年(1644)举人朱长治授职的记载[3]117,内容十分丰富,涉及明代各朝科举史事(3)即便没有编修实录的建文朝历史,实录文本中也残存着一些零星的建文朝科举史料,参见刘小龙《〈明实录〉建文朝科举书写及其意涵》,载《史学史研究》2021年第1期。。这些科举史料数量之多、时间跨度之大、文字之多、涉及内容之丰富,不仅反映出其记载的系统性、完整性、丰富性,更呈现出明代科举历史的发展脉络,能够建构一个较为完整的明代科举史体系。这恰恰是明代其他文献所不具有的价值。
《乡试录》《会试录》《登科录》等科举档案,其原始性胜于《明实录》科举史料,然而记载内容有限,重点为考官信息、中式者信息、试题、程文、序文等内容,科举的其他内容则付之阙如(如解额、分卷制度的规定及运行)。类似的,明朝人俞宪《皇明进士登科考》、张朝瑞《皇明贡举考》均着意记载中式者信息,张弘道和张凝道《科名盛事录》《皇明三元考》、陈鎏《皇明历科状元录》、顾祖训等《明状元图考》更是聚焦于高级科举功名者的记载,均缺少科举制度及运行等内容(4)此部分涉及的明代科举文献基本情况,参见郭培贵《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明代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9页。。
《大明会典》是明代官方主持纂修的重要典籍,其主旨是记载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以便各行政部门照章施政,而制度运行实态如何,则非其所载,故而欲考究明代科举制度的运行实态,仍然不得不求诸《明实录》。问题还在于《大明会典》记事止于万历年间,晚明大部分时间的制度变迁则付之阙如[4]。明朝人陆深《科举条贯》与《大明会典》类似,重在科举条式(即制度)的记载,缺乏制度运行实态,且记事止于嘉靖年间。
《大明一统志》是明代官方组织编修的一部地理总志,它叙事的重点在于各个政区建置沿革、山川形胜、风土人情等,虽涉及贡院地址、某些人物科举功名等内容,然科举内容非常有限且万历以后的科举历史也没有记载[5]。地方科举文献,如明朝人宋端仪《蒲阳科名志》、邵捷春《闽省贤书》、张朝瑞等《南国贤书》、陈汝元《明浙士登科考》,均局限于某一地区科举的记载。
明朝人王世贞《弇山堂别集·科试考》记载洪武三年到万历十七年的科举历史,呈现出这一时间段科举历史的发展脉络,遗憾的是缺乏晚明大部分时间的相关记载。此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明人文集中也蕴含着数量可观的明代科举原始史料(诏令、奏疏、行状、墓志铭、碑录等),却散见各书之中、缺乏内在的逻辑性。
可见,前述文献多为明代流传下来的重要典籍,在某些具体、局部的方面,它们可以补充、修正《明实录》的相关记载。但是,它们无法呈现一个比较完整的明代科举历史发展脉络,难以建构一个较为完整的明代科举史体系,它们在这方面的价值亦远不如《明实录》。当然,史料来源复杂的明代野史,清人编撰的各种明代史书,其原始性、可信性相对于《明实录》而言更是难以望其项背,史料价值也如此。
(二)史料来源可靠、比较全面地保存了明代科举各方面的重要资料
据谢贵安研究,《明实录》的史料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起居注》《时政记》《日历》等初级史书;
二是原始档案和一手材料,且以后者居多[6]42-59。具体到科举而言,《明实录》相关记载的史料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皇帝颁布的有关科举的诏令。如正统十四年十二月景泰帝颁布的诏书,其中谈到科举事宜:
科举本期得人任用,京府及各布政司每三年一开科取士,已有定制。今后只依永乐年间,不拘额数多寡,务在精选得人。考官及提调、监试官,毋或徇私,去取不公,致令愚鲁冒进,贤才被抑。违者听巡按御史纠举,以枉法论,其考试官,惟聘精通于经学者为之。不许徇用私情滥举。[7]3725
又如天启五年二月明熹宗之于各省乡试的圣谕:
朕览各省试录,有湖广、山东、江西、福建,策问内措语粗狂,任情恣肆,兼有诋毁朝政,讥刺朕躬,逞诡谲之词,是非任其颠倒,纵雌黄之口,诬蔑罔所顾忌,皆因彼时大臣招权纳贿主持于中,故各省考官颐指占风附会于外。朕思辽疆未复、黔省未宁,正君臣励精求治之时,亦士子摅忠吐款之日。舍实政而弗询,徒凶人之是悦,坏作人之盛典,失祖宗之美意,好生可恨,难以姑容。传谕吏部即将正副考官八人都着降三级调外任用,聊存解网之仁,用作维新之路。故谕![8]2546-2547
此类例证很多,难以枚举。从内容、称谓、行文风格来看,这些记载都是来源于皇帝颁布的有关科举的诏令,有的是照录,有的是改写而成。此外,多朝实录凡例均有“廷试制策题悉录全文”,也可以佐证《明实录》科举史料来源之一便是皇帝颁布的有关科举的诏令。
二是行政机构或官员上呈的有关科举的奏疏。如宣德二年六月贵州布政司上呈的一份奏疏,其中就谈到贵州士子乡试地点问题,“前奉礼部文书,本司所辖州郡生徒堪应举者,许于湖广布政司就试。缘去湖广路远,于云南为近,宜就近为便”[9]。又如弘治十七年礼科都给事中李禄等人的奏疏,也论及科举事宜,“近奉旨各布政司乡试录文义有乖违者,礼部与翰林院参究。今各处进到试录,中间文字不无乖违,而礼部尚书张升等因循不行参究,请置之法”[10]4135。再如万历十一年五月兵部右侍郎辛自修在“条陈武学事宜”的奏疏中,涉及到武举乡试事宜:“一、重乡试。言武举当如会试规格,箭把俱要如式,一场马上四箭,方准入二场;
二场步下二箭,方准入三场,三场论策俱成,方准中式,取额悉照顺天乡试之数,不及数者不必取盈。”[11]2563-2564另如崇祯十年十二月吏科给事中陈启新的奏疏,论及顺天府乡试事宜,“去年顺天解元马之骊文体荒谬”,主考官黄景昉上疏反驳,“劾吏科无衡文之权,启新非知文之士,擅肆讥评,殊属厚颜”[12]。此类事例颇多,恕不赘举。从内容、行文风格审视,可以发现《明实录》此类记载,多是来源于行政机构或官员的奏疏,只是史官根据奏疏的主旨大意,进行了某些删改和润饰。
上述三类史料,虽然不是《明实录》科举史料的全部来源,但是,它们构成《明实录》科举史料来源的主体,这一点应该是可以确信的。无论是皇帝颁布的有关科举的诏令,还是行政机构或官员上呈的有关科举的奏疏,或是行状等传记资料,都是比较原始的档案,史官们据此编修《明实录》,相关记载也就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尤其是明代原始档案和一手材料大量散佚的情况下,《明实录》科举史料的价值更加显得弥足珍贵。
除了史料来源可靠之外,《明实录》科举史料的价值也体现在它较为全面地保存了明代科举各方面的重要资料,包含的历史信息非常丰富。
一是相关记载涉及文科举、武举各级考试。明代文科举在前代的基础之上,逐渐形成科考(乡试资格考试)、乡试、会试、殿试、庶吉士选拔考试的五级考试体系[21]。《明实录》科举史料几乎涉及各级文举考试及相关事宜,只是各级科举考试及相关事宜的记载,其详略程度存在差异。科考的记载,如“(正统九年七月丙辰)……上曰:‘求贤之路,不宜沮塞,生员、儒士、军生还著提督学校御史考察入试,其吏典、承差人等,礼部严切考察,果通经、无过犯,俱容入试,仍移文原籍勘实,如有虚诈,论罪不宥。’”[7]2379此条史料被视为科考的开端[22]。乡试的记载,如弘治十三年顺天府府尹张宪奏准《诗经》房增设同考官一员,“近年乡试入试者渐众,请自明年为始,《诗经》房增同考官一员,以便校阅。从之”[10]3070。会试的记载,如隆庆二年二月会试考官的选派和录取情况,“丙戌,会试天下贡士,以少傅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建极殿大学士李春芳、礼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掌詹事府事殷士儋为考试官……取会试天下中式举人田一俊等四百名”[23]467。殿试的记载,如天启二年殿试录取情况,“赐天下贡士文震孟等四百人进士及第、出身有差”[8]1023。庶吉士选拔考试的记载,如“崇祯四年七月癸酉朔,考选庶吉士吴祯、杨廷麟、马世奇等”[3]2817。明代武举只有乡试、会试两级考试,并没有开设专门的殿试[24]。相比之下,武举的史料数量远远少于文科举,但是乡试、会试都有着多寡不均的记载。武举乡试的记载,如正德十三年九月《武举条格》规定:
一、武举乡试,仿文士乡试,年以十月为期。先月,都司、布政司类造卫所府州县应试者,于巡按御史会三司官考验定数,两京卫所俱送中府会官考定,直隶卫所、留守司、大宁都司并各府州县俱送巡按御史考定,各转送兵部考验之日,选取之法一如武举会试例。[25]
武举会试的记载,如嘉靖十一年四月武举会试考官选派和录取情况,“辛卯,命翰林院侍讲学士廖道南、修撰王用宾为武举考试官……辛丑,命会试武举取六十人”[26]3226,3230。可见,明代文科举、武举各级考试在《明实录》中均有相关记载。横向上,文举、武举都包含于其中;
纵向上,各级科举考试也都有涉及;
这体现出相关记载的立体性、丰富性。
二是相关记载不仅包括科举制度,还包括其运行实态。科举制度的记载,如正统五年十二月戊子调整会试取士额数、乡试解额制度:“增乡试、会试取士额……行在礼部议增会试为百五十人,顺天府近已增至八十人……上定为应天府百人,浙江、福建皆六十人,江西六十五人,河南、广东皆五十人,湖广五十五人,山东、四川皆四十五人,陕西、山西皆四十人,广西三十人,云南二十人。”[7]1440-1441科举制度运行实态的记载,如正统六年七月丙午顺天府乡试录取人数、正统七年二月会试录取人数:“顺天府尹姜涛奏:‘本府八月乡试,例取举人八十名。近者,浙江等布政司并应天府举人俱视常例有增,惟顺天府仍旧。然本府与应天府俱有监生并各处儒士、吏典应试,乞准应天府例,增二十名。’从之。”[7]1619“丙辰,礼部引会试中式举人姚夔等一百五十人陛见。”[7]1801-1802相反,正德《大明会典》、万历《大明会典》只是记载科举制度,《乡试录》《会试录》《登科录》记载的仅仅是部分科举制度的运行实态。显然,《明实录》科举史料包含的历史信息更加丰富。
三是相关记载不单包括科举制度与运行状况,还涉及科举经费、科举礼仪、科举所用物品的保存等内容。科举经费的记载,如弘治十四年二月庚子张宪奏准:“旧例顺天府乡试,凡修理试院及礼请考官、铺陈筵宴之类费,俱出于本府,真定等七府仅出银五百两助用。至是,府尹张宪请照应天府乡试事例,各均其费于七府。礼部议,谓宜总计一年科举所费,以银二千两为率,令七府共出四之三,顺天府出四之一。从之。”[10]3117科举礼仪的记载,如正德十六年五月礼部上呈的殿试贡士仪注,包括策题案与备试桌的放置、应试考生的服饰及序立、文武百官的服饰与侍立、考生与百官分别向皇帝行礼、散题;
黄榜的放置、殿试阅卷的场所、读卷官并执事官行礼、拆卷、填榜、尚宝司官用宝、执事官整束黄榜、长安左门外张挂黄榜;
新科状元率诸进士上表谢恩的序立、百官侍立、考生与百官分别向皇帝行礼、鸿胪寺官接表授内侍官捧进等具体内容[26]86-88。科举所用物品保存的记载,如正统九年闰七月,顺天与应天两京府、浙江等布政司均遵循“今后乡试毕,将试院内物件发在城府分收贮、看守,待下科取用,不许各官侵欺入己及重科取于民”[7]2409的命令来保存乡试所用物品。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明实录》关于殿试策问的记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明代文科举共举行88科殿试,由于洪武三十年出现春夏两榜进士,故而总计89榜进士[27]。每次殿试理应都有殿试策问,因此明代应该有88份殿试策问。然而,流传至今的《登科录》仅有58科(已影印出版52科)[28]。换言之,近三十科的《登科录》已经失传,其中反映明朝廷各个时期面临现实性问题的殿试策问也不可能依靠《登科录》传世。幸运的是,《明实录》收录78份殿试策问(缺洪武四年辛亥科,建文二年庚辰科,万历二十六年戊戌科、三十二年甲辰科、四十一年癸丑科,崇祯元年戊辰科、四年辛未科、十年丁丑科、十三年庚辰科、十六年癸未科),其中大分部殿试策问是全文照录,显得更加弥足珍贵。
(三)可以补充、纠正其他文献的缺略和讹误
《明实录》科举史料非常丰富,其中许多史料不见或少见于其他文献,所以它们还可以补充其他文献相关记载的缺略。纵使更具原始性的科举档案《登科录》,《明实录》科举史料也有补充说明的作用,可以帮助理清科举历史的真相。
如《嘉靖八年进士登科录》在“读卷官”名单中载有“特进光禄大夫左柱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杨一清,壬辰进士”[29],如果仅凭这一记载,很容易误将杨一清看作该科殿试读卷官。关于杨一清是否担任嘉靖八年殿试读卷官,《明世宗实录》有两条史料,一条史料载,“(嘉靖八年三月)丁未,以廷试天下贡士,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杨一清……侍讲学士张潮诰、席春充读卷官”[26]2339-2340;
另一条史料则称:“(嘉靖八年三月壬子)大学士杨一清以目疾请免读卷。上曰:‘卿当高年,听免,随班行礼,其拆卷日,亦先见即退。’”[26]2346结合这两条史料可知,杨一清虽然被选派为殿试读卷官,但是随即以“目疾请免读卷”,嘉靖皇帝也批准了他的请求“卿当高年,听免,随班行礼”。可见,杨一清实际上并没有履行读卷官的职责,或许是因为杨氏“随班行礼”且前有任命,才被列入《登科录》读卷官名单之中。然而,他并不是事实上的该科殿试读卷官。正是有赖于《明世宗实录》的相关记载,方能相对准确地理解这一历史事件的原委。
又如《嘉靖四十一年进士登科录》在“读卷官”名单中记载:“资政大夫工部尚书雷礼,壬辰进士。”[30]如果单依据这一记载,通常会误将雷礼当作该科殿试读卷官。关于此事,《明世宗实录》有着更详实的记载,其文略云:“(嘉靖四十一年三月戊戌)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徐阶……工部尚书雷礼……翰林院侍读学士裴宇充廷试读卷官。既而,雷礼以督工辞,上允之,命录内仍书职名。”[26]8363-8364据此可知,雷礼虽然被任命为该科殿试读卷官,但是并没有履职,而是因为“督工”辞去了殿试读卷官的任命。同时,嘉靖皇帝“命录内仍书职名”,即在《登科录》中仍然记载雷礼为殿试读卷官,这就合理地解释《登科录》相关记载与历史事实之间的矛盾。
再如,《万历十一年进士登科录》在“读卷官”名单中记载:“光禄大夫柱国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中极殿大学士张四维,癸丑进士。光禄大夫柱国少保兼太子太保户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申时行,壬戌进士。”[31]如果只依靠这一记载,极易误将张四维、申时行二人当作该科殿试的读卷官。《明神宗实录》云:“(万历十一年三月)辛卯,命张四维子张甲徵、申时行子申用懋照常廷试,四维、时行读卷准回避,录内仍列衔。”[11]2517可知,张四维、申时行二人并没有担任该科殿试读卷官,而是因为儿子张甲徵、申用懋参加殿试,二人都需回避。同时,万历皇帝命令“录内仍列衔”,即二人仍被载入《登科录》“读卷官”名单之中,这就合理地解释《登科录》相关记载与历史事实之间的矛盾。当然,《明实录》科举史料还可以补充其他文献相关记载的缺略,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由于史料来源可靠、记载较为系统、内容丰富,又具有“国史”的权威地位,故而《明实录》科举史料成为后世官私修著述记载明代科举的史源。《大明会典》《弇山堂别集》《国榷》、清官修《明史》等,在科举方面多以《明实录》科举史料为重要参考,或是原文照录、或是改写。
前已引述,《明实录》史料来源于《起居注》《时政记》《日历》等初级史书、原始档案和一手材料,且以原始档案和一手材料居多。《明实录》史官们对于这些材料的处理方式,既有原文照录,也有删减增进,还有改写润色,等等。因此,大多数情况下,《明实录》没有也不可能完全保持原始档案和一手材料的本来面目。正因为如此,研究者通常认为原始档案和一手材料比《明实录》更加珍贵,如万明认为:“诏令文书与《实录》的区别在于:《实录》属于史官编纂,而诏令文书则是处理各种事务中形成的档案文书,是《实录》编纂赖以成文的基本史料,因此相对于《实录》更为珍贵。”[32]陈高华从史料学角度出发,也将史官们裁剪、窜改诏令视为《明太祖实录》所收诏令存在的问题之一[33]。不可否认,从文献史料价值和史料学角度审视,经过史官们加工的《明实录》史料确实没有原始档案和一手材料文献价值高。但是,如果转换视角,从史学史的角度出发,这些经过史官们加工的史料将展现出独特价值。史学史研究的对象之一便是史家和时代环境,《明实录》史官们删减增进、改写润色原始档案和一手材料,这些书写行为背后往往蕴含着史官的主体意识或折射出彼时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而非纯粹的修史行为。由此观之,《明实录》史料乃是认识史官主体意识、修史当时所处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的又一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史学史的相关研究。
《明实录》科举史料主要来源于皇帝相关诏令、行政机构或官员上呈的奏疏、行状等传记资料。编修完毕之后,按照惯例会将《明实录》的草稿焚毁[6]267-268,所以草稿在明代便已不存在,流传至今的明代科举档案和相关一手材料也并不多。幸运的是,在相关文集中仍然能够找到一些相关的原始档案和一手材料,从中可以窥探史官的主体意识、修史当时的具体语境。
如洪武三年明太祖朱元璋颁布诏书,宣布开设科举考试,这份诏书被称为《开科举诏》或《设科取士诏》。《明太祖实录》载有这份诏书:
(洪武三年五月)己亥,诏设科取士。诏曰:“朕闻成周之制,取才于贡士,故贤者在职,而其民有士君子之行,是以风淳俗美,国易为治,而教化彰显也。汉、唐及宋科举取士各有定制,然但贵词章之学,而不求德艺之全。前元依古设科,待士甚优,而权豪势要之官,每纳奔竞之人,夤缘阿附、辄窃仕禄,所得资品或居贡士之上。其怀材抱道之贤,耻与并进,甘隐山林而不起,风俗之弊一至于此。今朕统一华夷,方与斯民共享升平之治,所虑官非其人,有殃吾民,愿得贤人君子而用之。自今年八月为始,特设科举以起怀才抱道之士,务在经明行修、博通古今、文质得中、名实相称,其中选者,朕将亲策于庭,观其学识,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果有才学出众者,待以显擢,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彼游食奔竞之徒,自然易行。於戏!设科取士,期必得于全材。
任官惟贤,庶可成于治道。咨尔有众,体予至怀。”[2]1019-1020
一般认为这份诏书出自明初儒士王袆之手[33]512,所以其文集《王忠文集》收录有这份诏书。为便于比较,兹将文集中诏书移录如下:
诏曰:“朕闻成周之制,取才于贡士,故贤者在职,而其民有士君子之行,是以风淳俗美,国易为治,而教化彰显也。汉、唐及宋科举取士各有定制,然但求词章之学,而未求德艺之全。前元依古设科,待士甚优,而权要之官,每纳奔竞之人,辛勤岁月、辄窃仕禄,所得资品或居举人之上。其怀材抱道之贤,耻与并进,甘隐山林而不起,风俗之弊一至于此。今朕统一中国,外抚四夷,方与斯民共享升平之治,所虑官非其人,有伤吾民,愿得贤人君子而用之。自洪武三年为始,特设科举以起怀才抱道之士,务在经明行修、博通古今、文质得中、名实相称,其中选者,朕将亲策于廷,观其学识,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果有才学出众者,待以显擢,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敢有游食奔竞之徒,坐以重罪,以称朕责实求贤之意。设科取士,期必得于全材。任官惟贤,庶可成于治道。故兹诏示,想宜知悉。”[34]
两相比较可见,实录文本中的诏书和王氏原诏梗概大意基本相同,二者之间的差异体现在措辞上。引文中下划线系笔者所为,这些文字正是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显然,史官对原诏书进行了加工润饰。经过加工,实录的表述更加精练准确,如将原诏书“权要之官”改写为“权豪势要之官”,等等。其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实录史官带有撰述意图的两处改写。一是将原诏书“今朕统一中国,外抚四夷”改为“今朕统一华夷”,二者之间的意涵完全不一样。前者并没有将明太祖塑造成“中国”和“四夷”共同的君主,更多的是强调统治“中国”(即华夏,与“四夷”相对)[35],带有“华”与“夷”的区分。后者则不同,直接将明太祖塑造成“华”和“夷”共同的君主。结合明初的历史,洪武三年明朝廷统一大业尚未完成,东北、西北、西南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均未臣服,原诏书中“今朕统一中国,外抚四夷”更加符合历史事实。另一处是将原诏书“敢有游食奔竞之徒,坐以重罪,以称朕责实求贤之意”改为“彼游食奔竞之徒,自然易行”,两者各自表达的意思也大相径庭。前者含有明太祖用严刑峻法惩治“游食奔竞之徒”,进而维护科举的公正性,带有君主刑罚治民的意味。后者则表达出“游食奔竞之徒”受到皇恩感召自行改变不当行为,即所谓的“自然易行”,颇有君主“德化”治民的味道。显然,实录的叙述回避了血腥的“重罪”刑罚,塑造了明太祖德化“游食奔竞之徒”的仁慈形象。因此,实录这两处改写,可以说都不是简单的文字增删润色,而是带有明显撰述意图的精心策划,那就是塑造明太祖的正面光辉形象[36]。
又如景泰七年顺天府乡试,大学士王文之子王伦、大学士陈循之子陈瑛双双落榜,故而王文、陈循联合攻击主考官刘俨“取士不公”。王、陈二人的举动引起了六科给事中的反驳,他们上疏弹劾二人以私废公。《明英宗实录》收录有六科给事中的奏疏[7]5718-5720,相关记载,文字较多,限于篇幅,兹不照录原文。其实,这份名为六科给事中共同上呈的奏疏主要出自时任礼科给事中张宁的手笔,所以其文集《方洲集》收录有这份奏疏《乡试时劾奏少保户部尚书陈循少保吏部尚书王文》[37],也称《劾辅臣坏科举疏》,原奏疏文字较多,限于篇幅,也不移录原文。两相对比可知,二者的梗概大意基本相同,同时实录史官对原奏疏进行过较大修改。引起笔者兴趣的主要有如下五处增删改写:一是实录史官增加了一段略带给事件定性的文字:
日者顺天府乡试毕,少保、太子太傅户部尚书大学士陈循,少保、吏部尚书大学士王文,衔考官刘俨等不取其子王伦、陈瑛,遂奏俨等出题讥讪,并违制不取,翰林院考中译字官诸罪,及乞将伦、瑛并中式诸举人墨卷会官品第优劣。皇上已从所请,特命伦、瑛得与会试,而谓俨等之罪不出于私,悉置不问。臣等切惟,科举务在得人,不可以易而取。人材为治之本,岂可以私而进?俨等考试不精之罪,臣等以尝论列,皇上特恩宥,兹故不复敢言矣。[7]5718-5719
从《明实录》这段文字,可以看出书写者已经给这个事件确定了性质,即王文、陈循因私废公以及考官刘俨犯有“取士不公”之罪。其实,原奏疏根本没有这段文字,甚至也没有认为刘俨就一定有罪。二是将原奏疏“刘俨等借使考试未精”改写为“俨等既称考试未精”;
“借使”一词表明前者是假设考官刘俨“考试不精”,后者则是认定其“考试不精”,可见二者表达的意涵绝不一样。三是史官将原奏疏中“仰惟陛下优礼大臣,准令会试,恩已极矣”改为“皇上已从所请,特命伦、瑛得与会试”。如此一改,本来突显景泰帝主动“优礼大臣”和“恩已极矣”的恩典完全没有,变成景泰帝被动地“从所请”。四是史官增加一句值得玩味的话,“比者上天垂戒,灾变迭至,四方多故,水旱相仍,未必不由循等所行乖愫之所致也”。在当时社会,这句话的分量非常严重,无异于将陈循、王文与祸国殃民的奸佞等同起来,二人“所行乖愫”甚至引起“上天垂戒,灾变迭至,四方多故,水旱相仍”。显然,这是要将二人塑造成奸佞形象。五是史官将原奏疏“乞将循等执送法司,明正其罪,罢田里”改为“问循等如律,以为大臣将来之警,不然,赐归田里”。前者的意思是将陈循等治罪,并罢官返乡。后者却变成将陈循等依法治罪,如果不如此,则将陈循等赐归返乡,“不然”一词表达的是两种处罚方式二选一,这与原奏疏“治罪”和“罢官”并举完全不一样,并且,“罢田里”和“赐田里”也完全不同,“罢”带有惩罚的味道,“赐”则是奖赏的意思。由此可见,史官这五处改写,与原奏疏的意涵几乎都是相反的。经过他们这般改写,陈循、王文的污点被夸大,考官刘俨的罪过也被“确定”,一个颇富情义和决断力的景泰帝变成一个被动、似有昏聩意味的君主,就连上疏的所谓“六科给事中”也成为态度暧昧的骑墙派(先是痛诉陈、王二人之恶,在请求景泰帝处罚二人的时候却表示可以将之赐归田里,而非一定要严惩不贷)。可见,史官对于原奏疏的修改,带有明显的撰述意图,即夸大或塑造景泰君臣的负面形象。这种书写方式明显不符合实录体史书的性质诉求(积极塑造皇帝的正面光辉形象),其原因在于明宪宗朱见深主导下美化乃父明英宗、丑化其叔景泰帝的修史格局使然。
此外,《明太宗实录》胡广附传关于“中式科年”的记载[15]2084-2085与史源《故文渊阁大学士兼左春坊大学士赠荣禄大夫少师礼部尚书谥文穆胡公神道碑铭》[16]140-142、《明世宗实录》关于辽东生儒改试顺天府的记载[26]3121与史源《改变科举以顺人情疏》[38]414-416、同书关于夏言奏请会试科场三事的记载[26]3177-3179与史源《正文体、重程式、简考官以收真才疏》[38]420-422、《明穆宗实录》关于高拱议改科举人才任用问题的记载[23]1428-1429与史源《议科目人才疏》[39],等等;
均反映出史官对原始档案和一手材料的加工。透过这些书写行为,不难探知他们的撰述意图、修史当时所处的时代环境,限于篇幅,不再逐一具体分析。在《明实录》编修中,类似案例应该不是少数。因此,《明实录》科举史料是探知史官主体意识、修史当时所处时代环境的重要媒介。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前文倡言的通过《明实录》史料进行史学史层面的相关考察,并不是否定其文献价值。因为经过史官改写的《明实录》史料与原始档案、一手材料,多数情况下它们关于具体历史事件的叙述(梗概大意)是基本相同的、并非完全矛盾。
《明实录》科举史料具有较高的文献史料价值,是研究明代科举史及其相关文献的重要凭借。其史学史层面的价值,既反映出修史者在建构皇帝形象、判定事件性质等方面的意图和倾向、书写手法,又不同程度地折射出修史当时所处的政治文化环境。
当然,《明实录》科举史料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存在一些讹误,汪维真[40]、郭培贵[41]等已指出文本中的多处讹误。又如存在前后矛盾之处,《明孝宗实录》卷28记载,弘治二年七月,礼部尚书耿裕等人在一份“以灾异言七事”的报告中,提出“均平取士”的建议,具体内容是请求会试录取标准恢复“宣德年所定南北中之数,南取六、北取四、中取二以为常”,亦即废除成化二十三年所做出的调整方案“请于南北数内各以一名,添补中数”[18]4811,明孝宗也批准了这个建议,会试分卷录取标准恢复到宣德旧制[10]624。然而,同书卷三十则记载,弘治二年九月,南京礼部尚书黎淳在一份奏疏中,又言及“宣德间所定进士南北中之数行之己久,近成化二十三年会试以四川左布政使潘稹言南北各减二名增入中卷之数,人心不服,士多怨言”,故而请求孝宗皇帝将之废除、恢复宣德旧制[10]668。根据此条史料,会试分卷录取标准似乎并没有恢复,否定了弘治二年七月的相关记载。显然,《明孝宗实录》的两处记载存在矛盾。再如存在重复的地方,《明光宗实录》[42]和《明熹宗实录》[8]42均记载李腾芳、郑以伟被任命为庶吉士教习。另如文科举、武举的记载不平衡、隐没了一些重要史事、存在歪曲历史甚至制造“历史”的现象。因此,全面认识其具有的价值和存在的不足,仍需进一步研究。
同时,本文的研究再次表明《明实录》包罗万象,不同类型的史料有着不同的价值,不可等同视之,有必要分门别类地进行细致考察。同时,尚未引起重视的是《明实录》史料也具有史学史层面的价值,不同类型的史料,可能蕴涵着修史者不同的撰述意图和倾向、不同的修史环境等信息。因此,在继续重视挖掘和阐释《明实录》文献史料价值的同时,需要重视史料在史学史层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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