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入贪念陷阱的国企负责人

文_屈轩

近年来,总有一些“中间商”借国企领导的职务影响力“无缝不钻”,千方百计建立利益链条,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破坏市场公平,损害企业利益。这时,一些手握权力的企业老总自然成为“围猎者”追逐的目标。

而钢铁属于重资产行业,投资体量大,产值高,建设项目、改造项目多,一些关键环节流转着大笔资金,更是吸引了一些内部人员和供应商、经销商等内外勾结牟利。

出生于1973 年8 月的董瑜,曾任昆钢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云南一地州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总经理,云南一水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长,因涉嫌受贿,于2020 年11 月17日被云南省师宗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1 年5月26 日由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由师宗县人民法院办理。

董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受贿,金额高达676 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间还贪污国有资产300 余万元。经过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 年,并处罚金180 万元;
同时裁定已扣缴的受贿款676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上缴国库。近日,接过法官送达的终审裁定,董瑜流下了悔恨之泪。

“送给我钱,就是为拉关系,方便以后找我帮他办事。”说起“来者不拒”收的钱,董瑜辩称这些都是“感谢费”,对老板们来说就是点“毛毛雨”,也是长期交往的朋友熟人之间的“礼尚往来”。

大学毕业后,董瑜成了一名技术工人,凭着不怕吃苦的拼劲和干劲,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他的仕途是比较顺的,一开始也很谨慎,生活比较简朴。”知情人说。

“看到一些老板住豪宅、开豪车,时不时会滋生自卑的心理。”内心逐渐滋生贪念的董瑜产生了以权谋私的念头。特别是看到一些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的老板在自己分管项目资源上轻松大把赚钱后,他的心态更加不平衡。这时的董瑜已经将经常和他打交道的老板分为懂和不懂“人情世故”两类。随着身边“懂事”的“朋友”越来越多,董瑜的圈子也越来越显得“贵气”。

2012 年 至2013 年,不到两年时间,一家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为获得持续供应钢坯并在货款支付方面享受便利,“十分懂事”且会“来事”的老总利用春节、中秋节送了“一点点心意”12 万元;
2019年、2020 年,为帮助儿子获得长期稳定向公司供应焦炭和增加供货数量,帮助协调供应水泥煤特权,又有一公司老板先后利用节庆奉上了15 万元;
2019 年中秋节前,同样是为获得长期稳定供应水渣的业务,安宁一家公司负责人送上现金8 万元。

2001 年到2010 年的近10 年,先后送给董瑜或其妻子共计30 万元的一家商贸公司老总说,为了获得昆钢某公司机修车间的铁屑、公司的短尺钢、标长钢等业务,他们公司才一直送钱,一直和董瑜“友好”交往。而同样为了长期稳定获得公司机械零部件加工业务和资金拨付提供便利,从2004 年到2020 年长达16 年的时间,昆明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的老板持续奉上了48 万元。

为顺利将其垫资采购的铁矿石供应给桥钢公司,从中赚取差价,同时在其开展的焦炭、铁合金等业务过程中得到帮助,一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秦老板,从2015 年至2019 年,不到4 年的时间给时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董瑜送了87 万元现金。同样是为长期稳定获得向昆钢桥钢公司供应钢坯特权,并在货款支付上享受便利,玉溪一家钢铁有限公司老总从2011 年至2014年的中秋节、春节,分7 次送给董瑜19 万元。

2018 年至2019 年春节期间,为获得长期稳定向昆钢某公司供应炮泥、供应公司炼钢石灰业务,一家建设检修工程总厂耐火材料厂副厂长、一家石料溶剂公司分别送上20 万元的大红包,如愿建立了按照市场行情调节价格机制,并在资金支付上得到便利。

为获得向水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煤炭的投标资格,2020 年春节前的一天,之前送钱7 万元获得钢坯切割及倒短运输业务、异型轧钢厂的轧机功能承包、公司标长钢对外采购及钢材销售业务、劳务输入业务、供应废钢业务等方面的习老板,这次熟门熟路毫不犹豫直接送上20 万元的大红包,最终如愿以偿。而另一家公司为获得业务照顺和价格优惠,从2013 年至2017 年仅四年的时间,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执行董事的董瑜,砸了277 万元的超级红包。

作为一名被组织多年培养并赋予重任的国企领导,董瑜本应信念坚定、品德高尚、清正廉洁,却在所谓“别人办事都这样”“别人也这样”的心态中,背离了入党时的铮铮誓言,最终难逃“事后感谢”“人情往来”的诱惑,思想道德防线瓦解后,公然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经审理证实,2001 年至2020年,董瑜在担任昆钢某铸钢车间主任、昆钢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昆钢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某地州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某水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76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庭经审理同时证实,董瑜在担任昆钢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期间,于2016 年3 月与云南一家物资有限公司、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商议,在物资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与昆钢某公司业务往来支付汇票过程中,采取以少收、不收贴息费用方式,套取应收贴息费310 余万元,一直存放于该实际控制人处。2017 年6 月,董瑜提出将该笔费用二人五五分成。事后因与董瑜关系密切的某公司老板被当地公安机关调查,二人担心受牵连,遂未将该款进行实际分成。

董瑜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76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行为,且当庭对指控的受贿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同时退缴了受贿涉案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同时认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董瑜明知其行为会对公职的廉洁性及公共财物的所有权造成侵害,仍与他人商议将贴息费3192196.01 元先存放于他人公司,已经实际控制了该笔费用;
且昆钢某公司也失去了对该笔公款的控制,董瑜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后商议私分,构成贪污罪。鉴于董瑜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减轻处罚;
涉案赃款已被扣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事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查证的相关证据,师宗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董瑜有期徒刑10 年零6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万元;
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 万元;
总刑期16 年零6 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 万元。同时判决已扣缴的受贿款人民币676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上缴国库;
其余扣缴款,由扣缴机关依法处置。

“一审判决对贪污罪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无罪;
一审判决遗漏了受贿罪的自首情节,导致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认定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2022 年1 月5 日,师宗法院一审判决宣判后,董瑜不服,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董瑜上诉称一审遗漏其受贿罪中的自首情节。曲靖中院经审理认为其构成自首的意见与职务犯罪中关于自首的规定不符,该行为不符合职务犯罪中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一审未予认定并无不当;
同时认为,董瑜上诉称其贪污罪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无罪的意见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董瑜涉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对其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判决,董瑜提出的上诉意见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022 年4 月19 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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