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18篇

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18篇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安全违规问责制度(暂行)AccountabilitySystemofCyberSecurityViolation(Provisi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18篇,供大家参考。

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18篇

篇一: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安全违规问责制度(暂行)AccountabilitySystemofCyberSecurityViolation(Provisional)

  网络安全违规问责制度(暂行)

  内部公开Internaluse

  1目的

  为明确在发生网络安全违规事件时各责任人的问责机制,加强网络安全相关工作的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为事业部现场定制的员工。若本制度中的某一项或几项规定与当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冲突,则以当地强制性规定为准,但不影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效力。

  3网络安全定义

  网络安全是指在法律合规下保护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的可用性、完整性、机密性、可追溯性和抗攻击性,及保护其所承载的客户或用户的通信内容、个人数据及隐私、客观信息流动。

  通过网络安全的保障,避免公司及其客户的经济、声誉受损;避免行为人或公司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4问责细则

  4.1问责原则

  4.1.1分级处理原则:根据员工网络安全违规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确定问责处理等级,分级处理,对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4.1.2主管承担管理责任原则:违规行为发生时的违规人直接管理者和间接管理者(包含流程owner)若存在管理不力或知情不作为等情形的,此违规人的直接管理者和间接管理者须承担管理责任。

  4.1.3加重或减轻原则:违规事件处理可根据违规人的态度与调查配合情况等予以加重或减轻处理,但原则上,减轻处理最多只能降低一个处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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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安全违规问责制度(暂行)AccountabilitySystemofCyberSecurityViolation(Provisional)

  4.2问责事项与标准

  4.2.1总体要求

  内部公开Internaluse

  1)现场员工被华为公司书面投诉(包含但不限于电子邮件),适用本制度;2)现场员工被华为公司非书面投诉2次(含)以上,适用本制度,问责等级按第2次投诉等级确

  认。

  4.2.2对违规直接责任人的问责

  对违规直接责任人的问责,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对公司及客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其可能导致的政治、法律风险等因素进行处理。各业务部门在日常业务管理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网络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理,可参照执行。

  4.2.3违规直接责任人的问责等级

  网络安全违规情节

  属于公司《网络安全违规行为》(见附件1)中的一级行为,或对公司造成重大危机事件、重大投诉、重大损失、重大隐患、重大风险的

  问责等级

  一级

  问责措施

  1、解除劳动关系2、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公司依法追究或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3、扣除当年绩效,薪资扣除基本工资10%4、直接管理者扣除基本工资5%,当季度绩效不得高于

  C+

  属于公司《网络安全违规行为》(见附件1)中的二级行为,或导致客户投诉、较大损失、较大隐患、较大风险的

  二级

  1、季度考评为D

  2、取消全年补贴3、扣除当季度绩效,薪资扣除基本工资10%4、直接管理者扣除基本工资5%

  属于公司《网络安全违规行为》(见附件1)中的三级行为,或导致较小损失、较小隐患、较小风险的属于公司《网络安全违规行为》(见附件1)中的四级行为,或对公司尚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存在一定隐患、风险的

  三级四级

  1、季度考评为C2、12个月内2次三级违规升级为1次二级违规3、薪资扣除基本工资5%

  1、季度考评不得高于C+2、12个月内2次四级违规升级为1次三级违规

  其他违规行为所适用等级可参照附件1:《网络安全违规行为》中的定级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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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安全违规问责制度(暂行)AccountabilitySystemofCyberSecurityViolation(Provisional)

  4.2.4违规直接责任人的问责加重或减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或从重处罚: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干扰、妨碍违规事件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举报、提供证据材料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包庇其他违规人员的;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网络安全相关规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主动发现违规情形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自首或主动坦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退回全部不当获利的;举报其他违规人,情况属实的。

  内部公开Internaluse

  4.3对管理责任人的问责

  4.3.1问责等级

  对于违规直接责任人的直接管理者和间接管理者,若存在管理不力、知情不作为、放任等情形的违规行为,将根据其行为性质和过失程度,给予不同的问责。

  直接责任人处罚等级为一、二级时,对管理责任人的处罚可参考执行二、三级;直接责任人处罚等级为三、四级时,对管理责任人的处罚可参考执行四级。

  4.3.2管理责任人问责的加重或减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或从重处罚:群体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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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安全违规问责制度(暂行)AccountabilitySystemofCyberSecurityViolation(Provisional)

  内部公开Internaluse

  干扰、妨碍违规事件调查的;包庇违规人员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对立项调查的项目,未经调查小组同意,擅自调查和自行询问相关人员,造成相关后果的;其他不诚信行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主动发现违规情形及时报告,积极配合调查的。

  5网络安全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违规员工或其相关管理责任人如触犯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附件1:《网络安全违规行为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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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2020年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总2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

  XX单位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学校各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证学校信息化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关系到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各项工作的稳定运行,关系到学校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部门应全面提高对网络安全重要性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要按照国家、省委、市委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当前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把网络安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责任划分(一)学校校长是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同时负有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二)学校分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学校总体网络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学校其他分管副校长对其管辖部分和分管工作的网络安全负有领导责任。(三)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畴协调全校人力物力资源保障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信息化处是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技术方案的制订、修改与执行,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与整改,同时对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负指导监管责任。其它部门要提高认识、全力配合做好学校的网络安全工作。(四)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学员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责任人处理方式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由学校根据事件责任和事故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从通报批评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在学校内发生下列网络安全事件,学校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一)学校门户网站和教学平台被攻击篡改,导致反动言论或谣言等违法有害信息大面积扩散,且没有及时报告和组织处置的;(二)学校门户网站和教学平台受到攻击后没有及时组织处置,且瘫痪6小时以上的;(三)发生学校秘密泄露,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或大量教学、科研、行政等基础数据泄露的;(四)封锁、瞒报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或者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不及时整改并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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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果。(五)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

  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或者拒不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六)发生其他严重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

  第六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人员对容易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网站、平台等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二)制定并出台学校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三)组织技术人员排查学校网络安全事件隐患,发现重大网络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尽快落实执行。在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暂时停止使用。(四)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信息化处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逐层上报科室主任、分管领导和学校负责人。学校应立即成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小组,并按规定上报给教育局、公安局、市委网信办等上级单位。学校要协助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在我校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必要时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学校办公室、信息化处和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网络安全日常监控、业务指导、预防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网络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求和预防发生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的有关规定,研究、部署维护学校网络安全工作措施和防范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措施;

  (二)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网络安全隐患,协助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查和整改,若发生重大网络安全隐患应暂时关闭存有隐患的网站、平台或网络设备,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开放使用;

  (三)网络事件发生后,要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调查工作组,并及时上报公安局、市委网信办等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取得其指导和帮助,及时处理已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已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阻碍、干涉事件调查。若发生此类情况,学校对有关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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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信息中心作为办公网网上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管理权。网络中心负责办公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二、办公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办公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真实有效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四、各部门应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二)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三)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

  (一)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三)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四)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五)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六、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办公网上发布。主办单位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七、在办公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三)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镇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八)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网站负责人将对帐号进行停用或注销(相关部门技术帮助)。

  (一)利用帐号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三)本人要求注销帐号的。

  九、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由网络中心给予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注销帐号、停止子网入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篇四: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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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远县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为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县内网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第二条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三条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四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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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五条网络责任人和各科室网络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六条网络责任人和各科室网络用户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网络建设与管理成效与年终考核挂钩制度;信息发布文责自负、审核、登记制度;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BBS注册实名登记制度;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第七条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网络责任人和各科室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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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网络责任人和各科室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中共安远县委网信办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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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6篇

  篇1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一、目的为加强我公司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

  靠、稳定地运行,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昆明卡互卡科技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安全管理

  1.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1.1.新购置的计算机,在安装、使用前应当认真检查,作好系统备份;使用前采取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的措施,试运行正常后,再投入正式运行或者联网运行。1.2.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当及时清除;运维管理部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指导委员会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在网管确认病毒类型、查明传入途径、被感染的设备、磁媒体数量并彻底清除病毒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1.3.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防病毒教育。1.4.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安装病毒软件、黑客软件,严禁攻

  击其它联网主机,严禁散布黑客软件和病毒。1.5.对于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从系统

  软件开发商和应用软件开发商获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如安装补丁软件、制定新的安全策略等。

  1.6.对于网络设备和服务器,必须制定不同的用户账号,赋予不同的用户操作权限,并予以登记、备案。必须定期利用桌面管理系统统计用户信息和操作状况。

  1.7.应用服务器应当安装防火墙系统,加强网络安全管理。1.8.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检测必须指定专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负责人员必须定期对网络安全和病毒检测进行检查。2.非法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2.1.接入部门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网络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2.2.对于接入的用户发生了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网络管理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领导,同时保留原始日志和做好系统保护工作。2.3.对于所遭受到的攻击,接入用户应当上报公司,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2.4.接入用户有义务接受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犯罪事件的查处工作。

  2.5.公司应及时掌握互联网内接入用户网络的违法情况,并定期向领导报告,并应协助公安信息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3.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3.1.系统内各主要网络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系统由公司统一管理,除公司网络管理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网络设备,修改网络设置。3.2.所有网络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系统应当正确分配权限,并加口令予以保护,口令应定期修改,任何非系统管理员严禁使用、猜测各类管理员口令。3.3.对于网络系统应做好备份工作,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恢复。3.4.对于网络系统的设置、修改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重大更改必须向上级领导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4.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4.1.安全管理员应严格保守如网络密码、口令及专用电话号码等保密信息,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定期备份相关重要信息,保证统计信息网整个网络的安全。4.2.如发现口令被更改和网络被攻击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不得擅自处理。4.3.一旦发现网上有非法信息出现,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

  告,以便做出妥善处理。5.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5.1.重视对计算机实体的安全保护工作,机房要做好防火、

  防水、防盗工作。5.2.不得在服务器上记录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

  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上进行非法系统攻击、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5.3.用户在网上登记的用户账号和E-mail信箱,只授予登记用户本人使用,严禁让给他人使用。否则,出现问题,被授权者必须负全部责任。篇2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局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的运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局计算机(包括外部设备)及网络设备的选型、安装、维修;应用系统及软件的安装、维护;负责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

  计算机使用管理第一条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软硬件设

  施,享有日常使用的权利,负有保管的义务。第二条计算机开启关闭应按规定步骤进行,工作人员应规范

  使用计算机设备。如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将视情节处理。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第八条严格遵守信息传递操作流程。各终端计算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共享硬盘或文件夹,设立的共享硬盘或文件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取消共享设置。第九条网络用户密码及共享权限密码严禁外泄。严禁擅自查看、修改、拷贝其局域网内其他计算机的程序及内容。第十条不浏览和发布反动、黄色、邪教,反动言论等信息,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停止使用互联网权限。严禁在线播放或下载电影、电视剧等,禁止擅自安装使用游戏。第十一条局信息中心网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各计算机终端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第十二条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机关计算机设备和存储涉密信息的软件、磁盘、光盘及其他存储介质带离机关。因工作需要带出工作区域的,须经批准后登记备案才能带出。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存储介质在单位的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存储介质在内外网计算机,以及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间互用。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发现、报告、消除管理制度及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对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病毒检测。第十四条未经允许,禁止开设文件服务器、共享服务器、下

  

篇六: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切实加强系统管理,明确责任:

  一、本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组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兼职信息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二、坚持“归属管理”原则,实行24小时网络监控制度,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负责教育本部门所属人员(教工及学生)不利用网络制作、传播、查阅和复制下列信息内容:损害国家及学校荣誉、利益、形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加强对本部门上网信息及内容的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不泄漏.

  四、对本部门人员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的内部交流QQ群、飞信群等实时监控;教学单位要摸清学生群体建立的内部交流群,学生管理人员应参与学生交流群加强监控与引导,对交流群中出现的不当言论及时制止、教育,对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

  五、严格实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因管理不善致使本部门内发生重、特大信息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在责任期内,责任书各条款不因负责人变化而变更或解除,接任负责人应相应履行职责。

  

篇七: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网络安全责任追查制度

  精选文档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确实增强系统管理,明确责任:

  一、本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和完美本

  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组织,成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拟订网络安全事故处理举措和应急方案,装备兼职信息安全管理员,详细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二、坚持“归属管理”原则,推行24小时网络监控制度,确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负责教育本部门所属人员(教工及学生)不利用网络制作、流传、查阅和复制以下信息内容:伤害国家及学校荣誉、利益、形象的;分布谣言,搅乱社会次序,损坏社会稳固的;分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惧或许挑拨犯法的;含有法律、法例严禁的其余内容的。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增强对本部门上网信息及内容的审察,保证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不泄露。

  四、对本部门人员利用网络平台成立的内部沟通QQ群、飞信群等及时监控;教课单位要摸清学生集体成立的内部沟通群,学生管理人员应参加学生沟通群增强监控与指引,对沟通群中出现的不妥言论及时遏止、教育,对可能引起严重结果的状况及时上报。

  五、严格推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追查制度。如因管理不善以致本部门内发生重、特大信息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违纪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办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查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在责任期内,责任书各条款不因负责人变化而更改或排除,接任负责人应相应执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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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精选文档网络安全责任追查制度

  内容总结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确实增强系统管理,明确责任:

  一、本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成立和完美本

  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组织,成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拟订网络安全事故处理举措和应急方案,装备兼职信息安全管理员,详细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篇八: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信息中心作为办公网网上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管理权。网络中心负责办公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二、办公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办公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真实有效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四、各部门应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二)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三)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

  (一)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三)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四)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五)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六、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办公网上发布.主办单位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七、在办公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三)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镇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八)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网站负责人将对帐号进行停用或注销(相关部门技术帮助)。

  (一)利用帐号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三)本人要求注销帐号的.

  九、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由网络中心给予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注销帐号、停止子网入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篇九: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YUKIwascompiledonthemorningofDecember16,2020

  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为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我司网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第二条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三条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

  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四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五条网络责任人和各部门网络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1.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2.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3.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

  定进行审核;5.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6.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六条网络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网络建设与管理成效与年终考核挂钩制度;2.信息发布文责自负、审核、登记制度;3.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5.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7.BBS注册实名登记制度;8.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

  第七条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网络责任人和各部门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九条网络责任人和各部门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公司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篇十: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我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提高系统信息化建设水平,明确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提升业务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所称网络和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网络设备及相关的配套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所有使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二、网络安全管理细则1、本单位应成立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维护工作。本单位网络安全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网络安全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网络管理员是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网络日常管理维护;各个电脑及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为本机信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人使用的电脑的信息安全及日常维护管

  理。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

  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存储、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机房服务器、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等设备的口令应由专人掌握,定期更改,口令长度应在8位以上并且含有字符和数字。

  4、随时关注信息系统运行状况,及时排除运行故障,做好维护记录,发现漏洞和攻击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遇到重大问题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5、加强对内部各类信息的网络安全防范工作,防篡改、防泄露。系统内部业务信息不得对外公布,需要对外公布的信息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6、所有连入外网的计算机应当安装杀毒软件等有效防护手段,以防内部数据外泄和遭受恶意攻击。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

  为:非法侵入其他计算机系统;窃取或擅自使用、复制他人计算机信

  息系统资源;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秩序的活动:冒用他人名义发送、接受信息;制作、传播有害信息或带有病毒的信息;盗用、泄露他人的账号信息;发送恶意文件;擅自在网上公开他人隐私;其他危害信息网络秩序的行为。三、监督及责任追究1、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对各部门计算机使用情况进行巡查或抽查:是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计算机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操作人员是否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杀毒操作。对违反制度但并没有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应责令改正并在部门内通报。2、对网络安全事件实行层级责任追究制:造成本人计算机无法工作的,为轻微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本单位信息系统无法工作、网络异常、受到外部攻击等事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较大事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本单位信息系统或网络瘫痪,或信息泄露等严重后果的,为重大事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各部门、单位或个人等。山东科技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追究责任主体的事故责任,称为“责任追究主体”。第三条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第四条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安全事件造成的影响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置态度,作出如下处理:(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责任主体检查、诫勉谈话等。(二)通报批评。在事发部门、单位范围内对责任主体发文通报,责令整改,并由责任主体向学校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三)问责追责。将事故纳入责任主体的年度考核,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降低或扣除责任主体的年度绩效;依照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对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赔偿事故损失、降职,直至解聘等。

  (四)报警处理。严重损坏社会或国家利益的,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责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六条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一般安全事件发生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七条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较大安全事件发生的,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第八条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发生的,应当予以问责追责,情况十分严重的应报警处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或不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发生的。第十条责任主体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修补管理或技术漏洞,视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程度,予以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调查、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等。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初步定性,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的审核重点:(一)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性质认定是否准确;(四)责任划分是否明确。第十四条对责任主体的追究决定由领导小组作出,相关部门实施。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1条、总经理安全责任:1、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篇十一: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学校网站信息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以下是的有关学校网站信息平安责任追究制度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学校信息中心为校园网网上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具有管理权。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立、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二、校园网络信息平安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平安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平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平安管理工作。

  三、实行信息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和的一切信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真实有效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和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工作,将追究责任。

  四、各部门设立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平安和信息平安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和网站信息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平安、真实、可靠。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平安问题。

  (二)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三)各部门要加强平安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五、在校园网络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效劳系统的部门,应按规定到信息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学校网络信息领导小组批准。六、对部门责任栏目中的具有交互性的内容,如BBS、聊天室、留言板等,本部门必须24小时实时检查,发现问题,保存有关

  记录,及时切断对外宣传,并立即向信息中心报告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入网部门或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效劳系统。

  七、各部门应结合保密要求,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那么,各部门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前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同意意见并存档备案,然后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在校园网上,相应部门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八、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以下行为:(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以下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平安的活动。(三)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五)成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八)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网站负责人将对帐号进展停用或注销:

  (一)教职工因调离等原因脱离学校管理的;(二)利用帐号进展违法活动的;(三)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四)本人要求注销帐号的。十、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部门和个人用户,由信息中心给予警告、停顿有关单机入网、注销帐号、停顿子网入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照校纪、校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展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篇十二: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医院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切实加强系统管理,明确责任:

  一、本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组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兼职信息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二、坚持“归属管理"原则,实行24小时网络监控制度,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负责本部门所属人员不利用网络制作、传播、查阅和复制下列信息内容:损害国家及学校荣誉、利益、形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加强对本部门上网信息及内容的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不泄漏.

  四、对本部门人员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的内部交流QQ群、飞信群等实时监控;教学单位要摸清学生群体建立的内部交流群,学生管理人员应参与学生交流群加强监控与引导,对交流群中出现的不当言论及时制止、教育,对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

  五、严格实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因管理不善致使本部门内发生重、特大信息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在责任期内,责任书各条款不因负责人变化而变更或解除,接任负责人应相应履行职责。

  

篇十三: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安全责任制度

  本院提供网络基础平台服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由信息科负责计算机联网和网络管理工作。为保证本院网络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信息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制定并发布本制度。一、所有网络设备安装、维护等操作由信息科工作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维修。二、所有本院内计算机网络部分的扩展必须经过信息科实施或批准实施,未经许可任何科室不得私自连接交换机、集线器等网络设备,不得私自接入网络。三、各科室的联网工作必须事先报经信息科,由信息科做网络实施方案。四、接入本院局域网的客户端计算机的网络配置由信息科部署的服务器统一管理分配,包括:用户计算机的IP地址、网关、DNS和WINS服务器地址等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网络配置。五、本院员工具有信息保密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泄漏本院机密、技术资料和其它保密资料。六、任何人不得在局域网络和互联网上发布有损本院形象和职工声誉的信息。七、各科室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各种数据资料的录入、修改、备份和数据保密工作,保证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八、为了避免或减少计算机病毒对系统、数据造成的影响,接入本院局域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不得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不得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2。采取有效的计算机病毒安全防治措施,如金山卫士、金山毒霸等软件.3。定期及时更新和用更新后的新版本杀毒软件检测、清除计算机中的病毒。九、本院的互联网连接只允许工作、学习使用,员工必须遵守有关的国家、企业的法律和规程,严禁传播淫秽、反动等违犯国家法律和中国道德与风俗的内容.单位有权撤消违法犯纪者互联网的使用.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内容:1.不能利用邮件服务作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分发给任何未经允许接收信件的人。2。任何人不得在网上制作、查阅和传播宣扬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等违犯国家

  法律和中国道德与风俗的内容。3。不得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等信息资料.4。不得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国家安全的资料。5。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资料.十、严禁外来人员对计算机数据和文件进行拷贝或抄写以免泄漏本院机密,对本院办公系统或其它公司内部平台帐号不得相互知晓,每个人必须保证自己帐号的唯一登陆性负责,否则由此产生的数据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篇十四: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信息管理中心作为办公局域网网络(以下简称“局域网")日常管理机构,对网络软件、硬件系统及其承载的信息具有管理权。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信息系统开发、运行维护与信息管理.

  二、局域网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发布、报送的信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真实有效。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或其它违法违规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发布者承担并追究责任。

  四、各部门应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承担日常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各部门主管领导和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一)信息安全管理员应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对重大或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信息管理中心.

  (二)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触局域网系统资源。

  (三)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账号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账号。

  五、各部门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由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然后由各部门信息管理员在局域网上发布。信息发布部门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等相关问题负责.

  六、在局域网上严禁下列行为:(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单位秩序;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三)盗用他人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六)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八)以端口扫描、抓包嗅探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或破坏网络正常运行。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信息管理中心将对使用人帐号进行停用或注销.

  (一)利用帐号进行违法活动;

  (二)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三)本人未对账号妥善保管维护,导致账号被他人恶意利用并对网络正常运行或单位网络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人要求注销帐号.

  八、对于违反本条例的部门和个人用户,由网络管理中心给予警告、停止终端入网、暂停账号、注销帐号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五: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局内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切实加强系统管理,明确责任:

  一、本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组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兼职信息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二、坚持“归属管理”原则,实行24小时网络监控制度,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不利用网络制作、传播、查阅和复制下列信息内容:损害国家及政府荣誉、利益、形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加强对本部门上网信息及内容的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不泄漏。

  四、对本部门人员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的内部交流QQ群、微信群等实时监控,对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

  五、严格实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因管理不善致使本部门内发生重、特大信息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在责任期内,责任书各条款不因负责人变化而变更或解除,接任负责人应相应履行职责。

  

篇十六: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安全责任【1】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切实加强系统管理,明确责任:

  一、本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篇十七: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局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我局各科室及应急指挥中心网络安全责任,保证局机关信息化健康持续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关系到全区的安全稳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局日常工作和管理各项工作的稳定运行,关系到局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科室应全面提高对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当前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把网络安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责任划分(一)局长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局机关网络安全工作负总领导责任,同时负有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二)局分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局长是局网络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局网络安全工作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其管辖部分和分管工作的网络安全负有领导责任。(三)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局人事保障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指挥中心是局网络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技术方案的制订、修改与执行,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与整改,同时对局网络安全工作负指导与监管责任。其他部门应当提高认识、全力配合做

  好全局的网络安全工作。(四)局全体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期间,因不遵守相关工作规定,

  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第四条、责任人处理方式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由局办公室根据安全事件

  责任安全事故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从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报警处理等相关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1、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二)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三)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2、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一)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二)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发生的;(三)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及时,未对医院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

  (四)经过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3、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一般处理:(一)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二)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来一定影响的;(三)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不配合的。4、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严肃处理,情况十分严重者应报警处理:(一)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造成后果严重并刻意隐瞒或谎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来恶劣影响的;(三)发生安全事件后销毁证据、弄虚作假的。对应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责任追究主体通报批评。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的网络安全事故;(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决定(一)对责任主体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时,由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决定。(二)对责任主体作出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时,由责任主体所在科室或上级部门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并报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附则本制度解释权归我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十八:网络安全责任追究主要方式

 信息安全责任与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提高系统信息化建设水平,明确安全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提升业务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网络设备及相关的配套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釆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所有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细则

  1、本单位应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维护工作。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网络管理员是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系统曰常管理维护;各个电脑及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为本机信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人使用的电脑的信息安全及日常维护管理。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存储、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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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3、机房服务器、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等设备的口令应由专人掌握,定期更改,口令长度应在8位以上并且含有字符和数字。4、随时关注信息系统运行状况,及时排除运行故障,做好维护记录,发现漏洞和攻击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遇到重大问题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5、加强对内部各类信息的网络安全防范工作,防篡改、防泄露。系统内部业务信息不得对外公布,需要对外公布的信息要按规定程序报批。6、所有连入外网的计算机应当实行物理隔离,以防内部数据外泄和遭受恶意攻击。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非法侵入其他计算机系统;窃取或擅自使用、复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秩序的活动:

  冒用他人名义发送、接受信息;制作、传播有害信息或带有病毒的信息;盗用、泄露他人的账号信息;发送恶意文件;擅自在网上公开他人隐私;其他危害信息网络秩序的行为。

  三、监督及责任追究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对各部门计算机使用情况进行巡査或抽査:是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计算机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操作人员是否定期对计算机进行杀毒操作;是否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或游戏。对违反制度但并没有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应责令改正并在部门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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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计算机信息安全事件实行层级责任追究制:造成本人计算机无法工作的,为轻微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本单位信息系统无法工作、网络异常、受到外部攻击等事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较大事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本单位信息系统或网络瘫痪,或信息泄露等严重后果的,为重大事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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