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优秀范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优秀范文】

JGJ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 第 第 1 章 总 总 则 则 第 第 1.0.1 条 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与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第 1.0.3 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务必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约能源与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第 1.0.4 条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 第 2 章 术 术 语 语 第 第 2.0.1 条 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与实验工作的建筑。通常包含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 第 2.0.2 条 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与实验工作的用房。包含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与研究工作室。

   第 第 2.0.3 条 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与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包含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 第 2.0.4 条 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与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包含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第 第 2.0.5 条 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与实验工作的实验室。

   第 第 2.0.6 条 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者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 第 2.0.7 条 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 第 2.0.8 条 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习惯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与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进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关于框架结构,一个标准单元是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关于混合结构,一个标准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

   第 第 2.0.9 条 生物培养室:在人工环境条件下进行生物培养的用房。包含微生物培养、组织培养、细胞培养等用房。要求的环境条件包含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等及灭菌消毒等措施。常使用的仪器设备包含摇床、培养箱等。

   第 第 2.0.10 条 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1~0.01mg 天平的房间。天平可设置在较简单的防振天平台上。

   第 第 2.0.11 条 高精度天平室: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 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

   第 第 2.0.12 条 前室:也称之缓冲间或者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第 第 2.0.13 条 准备间:某些专用实验室的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 第 2.0.14 条 防生物危害实验室:也称之生物安全实验室。用于从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实验工作的房间,最重要的环境条件是维持房间的负压。

   第 第 2.0.15 条 管道井: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的竖向井道。

   第 第 2.0.16 条 管道走廊: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 第 2.0.17 条 管道技术层: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施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 第 2.0.18 条 应急喷淋:为保证实验人员在实验工作中受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的安全,多在靠近该类实验室的公共走道处设置带有自动或者人控开关的喷淋设备,以备实验人员一旦被药品污染时,能及时进行喷淋救护。

   第 第 2.0.19 条 反应池:指排水系统排出的污(废)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质时,在建筑物内或者邻近设置排出污水处理的构筑物,用物理、化学方法予以处理,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第 第 2.0.20 条 实验室工作接地:为保证要求接地的仪器设备稳固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第 第 2.0.21 条 供电电源工作接地:为交流与直流电源系统提供的接地。

   第 第 2.0.22 条 保护接地:为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而设置的接地。

   第 第 2.0.23 条 特殊防护接地:为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提供的接地。

   第 第 2.0.24 条 防雷接地:为保证建筑物防雷装置可靠工作而设置的接地。

   第 第 3 章 基地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3.1 基地选择 第 第 3.1.1 条 基地选择务必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应节约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良田。

   第 第 3.1.2 条 基地应满足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并应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换与协作条件,交通方便。

   第 第 3.1.3 条 基地选择应满足建筑用地、实验用地、绿化用地与环境净化的需要,并应留有进展用地。

   第 第 3.1.4 条 基地与易燃、易爆品生产及储存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 第 3.1.5 条 基地应躲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与其它污染源,或者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 第 3.1.6 条 基地应有相应的安全消防保障条件及措施。

   3.2 总平面设计 第 第 3.2.1 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规划面积指标应按《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 第 3.2.2 条 总平面设计应包含各类用房、室外实验场地与道路的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公用设施管网的综合设计及环境设计等。

   第 第 3.2.3 条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与空间与现有的公用设施等。

   第 第 3.2.4 条 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且留有进展余地。

   第 第 3.2.5 条 住宅不宜建在科学实验区内。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则应相互分隔,另设出入口,并应符合防止污染及干扰的有关规定。

   第 第 3.2.6 条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与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 第 3.2.7 条 公用设施用房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节能与环境保护等要求。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干扰最少且靠近使用负荷中心处。当科学实验工作有隔振要求时,应根据其防振距离要求进行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 第 3.2.8 条 各类公用设施管网应综合布置,并与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使用与保护,并留有进展余地。

   第 第 3.2.9 条 环境设计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要求,且宜适当提高绿化率。绿化植物品种的选用应有利于净化空气、防止污染。

   第 第 4 章 建筑设计 4.1 通常规定 第 第 4.1.1 条 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 4.1.2 条 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使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习惯性。

   第 4.1.3 条 窗 第 4.1.3.1 条 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很多于窗面积 1/3 的可开启窗扇。

   第 4.1.3.2 条 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 4.1.4 条 门 第4.1.4.1条 由1/2个标准单元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 1.20m,高度不应小于 2.10m。

   第 4.1.4.2 条 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 4.1.4.3 条 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 4.1.4.4 条 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措施。

   第 4.1.5 条 走道 第 4.1.5.1 条 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4.1.5.1 的规定。

   走道最小净宽(m) 表 4.1.5.1 走道形式 走道最小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单走道 1.30 1.60 双走道或者多走道 1.30 1.50 第 第 4.1.5.2 条 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 1:8。

   第 第 4.1.6 条 楼梯 第 第 4.1.6.1 条 楼梯设计务必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第 4.1.6.2 条 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

   第 第 4.1.7 条 四层及以上的科学实验建筑宜设电梯。

   第 第 4.1.8 条 厕所 第 第 4.1.8.1 条 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大于 50m。

   第 第 4.1.8.2 条 厕所应设前室,并配备洗手盆及镜箱。

   第 第 4.1.8.3 条 男厕所每 30 人设大便器一具,每 25 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 0.60m 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与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女厕所每 15 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

   第 第 4.1.9 条 科学实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者与厕所结合设置,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与地漏。

   第 第 4.1.10 条 更衣间 第 第 4.1.10.1 条 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0.60m 2 ,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 第 4.1.10.2 条 更衣间可使用集中式、分散式或者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 第 4.1.11 条 采光 第 第 4.1.11.1 条 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6。

   第 第 4.1.11.2 条 利用天然采光的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 1:5。

   第 第 4.1.12 条 隔声 第 第 4.1.12.1 条 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同意噪声级不宜大于 55dB(A 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同意噪声级不应大于 50dB(A 声级)。

   第 第 4.1.12.2 条 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 贴邻,否则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措施。

   第 第 4.1.13 条 隔振 第 第 4.1.13.1 条 产生振动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者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 第 4.1.13.2 条 设在楼层或者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 第 4.1.14 条 室内净高 第 第 4.1.14.1 条 通用实验室与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 2.80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 2.40m。

   第 第 4.1.14.2 条 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第 第 4.1.14.3 条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 2.20m。

   第 第 4.1.15 条 室内装修 第 第 4.1.15.1 条 实验用房、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第 第 4.1.15.2 条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

   第 第 4.1.15.3 条 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者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其地面、墙面与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 0.05m 的半圆角。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

   第 第 4.1.15.4 条 通用实验室不宜设吊顶。

   第 第 4.1.15.5 条 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要求的空间,宜使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4.2 通用实验室 第 第 4.2.1 条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与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第 第 4.2.2 条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 6.60m。

   第 第 4.2.3 条 通用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宜小于 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 5.70m。

   第 第 4.2.4 条 由 1/2 个标准单元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60m。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者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50m。

   第 第 4.2.5 条 由一个标准单元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者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60m。当靠侧墙或者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者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50m。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6.60m。

   第 第 4.2.6 条 按第 4.2.4 条与第 4.2.5 条规定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者两侧墙靠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增加 0.10m。

   第 第 4.2.7 条 由一个以上标准单元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者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符合第 4.2.4 条、第 4.2.5 条与第 4.2.6 条的规定。当连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m。

   第 第 4.2.8 条 岛式或者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务必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30...

推荐访问:标签 设计规范 实验室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