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县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优秀范文】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县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县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优秀范文】

 

 XX县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抓党建工作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XX 县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XX 县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 XX 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为推动 XX 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县管国有企业、公立医院、县直学校等方面党委(党组、党工委)的党建工作成效考核。

 第四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精准,注重实绩、考用结合,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综合评价、系统分析,改革创新、持续完善的原则,采用平时监测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分类考核与综合研判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县委组织部统筹开展全县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负责的原则,明确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县委教育工委、县委国企工委、县委卫健系统工委分别为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县直学校、县管国有企业、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成效主要考核责任单位,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县委统战部、县司法局、县委政法委等为考核责任单位(具体分工见附件 3)。各考核责任单位根据县考核委统筹部署和县考核办具体安排,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研究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开展监测评估,加强日常督查指导,协调推进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围绕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考核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县直学校、县管国有企业、公立医院党委(党组)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情况;按照分级分类的方式开展,县委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着重考核党建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对县直单位、县直学校、县管国有企业、公立医院着重考核党建与业务融合、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做好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的组织工作质量、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化反腐败斗争、党委(党组、

 党工委)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等 5 个方面。

 ( 一 )

 做好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

 。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委(党组、党工委)的第一任务,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 XX 重要讲话精神和对XX 对毕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高质量抓好党委(党组、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持续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充分发挥“学习强国”等网络学习平台和新时代学习大讲堂等思想教育阵地作用,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党员、干部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锤炼斗争本领。

 ( 二 )

 提高党的组织工作质量。

 。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和农村、城市、机关、中小学校、国有企业、公立医院等领域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及制度文件,健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领导体制,统筹推进各层级各领域党组织建设,不断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选优配强各级领导班子,锻造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强领导集体和干部队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制定完善人才发展政策措施,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和落实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流动、激励、服务机制,提高人才工作科学化水平。

 ( 三 )

 持之以恒 正风肃纪。

 。坚持不懈纠“四风”树新风,认

 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规定,纠治影响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整治大办婚丧喜庆、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公款吃喝、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损害党的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

 ( 四 )

 深化 反腐败斗争。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持续深化政治监督,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分析、党内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等工作,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的查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完善对各级“一把手”监督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加强年轻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持续巩固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和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成果。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和清廉社会形态。

 ( 五 )党委(党组 、党工委 )

 落实 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意识和责任,党委(党组、党工委)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好“一岗双责”,坚持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党委(党组、党工委)落实

 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领导、组织、推进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同时,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部署,结合职能职责,对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党组(党委)要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履行全面深化改革主体责任等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坚持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着力破解基层治理难题,不断推进治理能力建设。各级党组织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和落实党组织领导人大工作各项制度,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及其主席团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加强对统战工作的领导,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改革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章

 指标体系及计分方式 第七条考核指标设置坚持系统思维、全面考量,实事求是、适度加压,突出重点、体现差异,优选量化、持续改进的原则,充分调动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县直学校、县管国有企业、公立医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八条按照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县直学校、县管国有企业、公立医院 5 个领域,分别制定体现个性化、差异化、可量化、可比较、能定责、可追责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各考核责任单位根据县考核办的安排,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采取自上而下相结

 合的方式,根据考核对象的发展定位、职能职责,着重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党建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年度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明确年度考核指标项目和计分规则,经县考核办汇总审核,按程序报县考核委同意后印发实施。

 实行考核指标体系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优化,不断增强考核的时效性和导向性。年度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作变动,确需调整的,由责任单位按程序报县考核办研究,呈县考核委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九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分值共 100 分,根据工作实际和指标重要程度,对各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考核指标计分方式实行赋分制和扣分制相结合,根据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和扣分情况据实综合计分。

 第四章

 程序方法 第十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按照《XX县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XX 县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按季度监测、半年评估、年终考核等基本程序进行。季度监测、半年评估实行扣分制,年终考核采取赋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季度监测 (一)监测主体。各考核责任单位。

 (二)监测对象。本领域考核对象。

 (三)监测内容。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党建工作任务落地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一般在季度最后一个月 20 日左右启动,月底前结束。

 (五)监测实施。在县委组织部统筹下,由各主要考核责任单位牵头,各考核责任单位配合开展季度监测工作。

 (六)资料报送。考核责任单位要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主要考核责任单位,由主要考核责任单位结合自身监测结果和考核责任单位提供的监测结果,汇总形成本领域监测情况报告报县委组织部。

 (七)跟踪督办。对未按时序进度要求推进工作或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由负责该项监测任务的考核责任单位提醒,并跟踪整改落实;确需督办的,由主要考核责任单位统一提请县考核办进行督办。

 (八)整改落实。考核对象接到提醒、督办通知或督查通报后,应及时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推动整改,并在下发通知后 1 个月内,分别向县考核办、主要考核责任单位及负责该项监测任务的考核责任单位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半年评估 (一)评估主体。主要考核责任单位、考核责任单位。

 (二)评估对象。本领域考核对象。

 (三)评估内容。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指标、党建工作任务落

 地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一般在 6 月中旬启动,月底前结束。

 (五)评估实施。考核对象对照年度考核指标进行自查,6月 20 日前形成半年工作总结报主要考核责任单位。主要考核责任单位牵头,考核责任单位配合,结合平时工作调度和掌握情况进行审核评价,无考核责任单位的由主要考核责任单位独立完成审核评价工作,6 月 25 日前将评价结果报县委组织部。

 (六)通报结果。县委组织部汇总各主要考核责任单位半年评估结果,通报指标完成进度,点评存在不足,提出工作建议。

 (七)督办整改。对半年评估问题突出的考核对象,县委组织部组织主要考核责任单位和考核责任单位开展明察暗访,督办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根据县考核办统一安排,各主要考核责任单位和考核责任单位派员参加考核组,开展年终考核有关工作,综合季度监测、半年评估情况,形成指标考核分值。年终考核的具体程序按照《XX 县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XX县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及县考核委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年度考核得分,由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总分和领导评价总分组成。具体为:

 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年度考核得分=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总分×0.875+领导评价得分×0.125。

 党建考核成效考核总分为 100 分,其中指标考核分值占

 80%,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分值占20%。

 领导评价总分为 100 分,由县领导根据考核对象推进党的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第十五条加减分项,按照《XX 县综合考核加扣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等次评定及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按乡镇(街道)、县直单位、县直学校、县管国有企业、公立医院分领域确定。

 第十七条考核对象在党的建设工作方面,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县委和县政府通报批评的,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考核对象在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为“较好”及以下的,党建工作成效考核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考核对象在党内集中教育满意度调查评估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党建工作成效考核不得评定为“较好”及以上等次。

 考核对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排名靠后,且推进年度工作任务成效不明显的,应评定为“一般”等次。

 考核对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排名末位,且在推进年度工作任

 务中存在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应评定为“差”等次。

 以各领域考核对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总分的平均值为参考,结合各领域党建工作成效考核总体情况,划定各领域“好”等次评定分数线,达到或超过该分数线的考核对象可评定为“好”等次。

 第十八条等次评定结果的运用,按照《XX 县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试行)》《XX 县年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党建工作成效考核达不到“好”等次的乡镇(街道)和单位,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评价)不得评定为“好”等次、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第一”等次,党委(党组、党工委)书记和分管党建工作的副职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一般”和“差”的,党委(党组、党工委)须向县委写出书面说明,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明确时限抓好落实。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各考核对象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积极配合,接受考核。对在党建工作成效考核中弄虚作假、敷衍应付、说情打招呼、干扰考核等的,根据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并对本年度党建工作成效考核作降低等次处理。

 第二十条主要考核责任单位和考核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在考核中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未按要求开展季度监测、半年评估,未及时报送考核推进情况,影响考核工作进度或工作质量的,按照县考核办的有关规定扣减该单位年度考核分值;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考核办向县考核委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移交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考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核...

推荐访问:标签 实施细则 试行 县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内容